没提61号文,上海地区的新规能否为法检退休人员从律实现正轨?
近日,上海市高院、检察院、司法局联合印发实施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》(内容详见《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,上海地区出台最新规定》)一经公开,迅速传遍了法律圈。
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,“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款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,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“法律顾问”、行政人员的,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(中组发〔2013〕18号)规定和审批程序,并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”
司法通[2021]61号文规定的是: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,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、检察官,四级高级法官助理、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、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,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,不得到原任职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“法律顾问"、行政人员等,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。
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,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“法律顾问"、行政人员的,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(中组发〔2013〕18号)规定和审批程序,并及时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。
对比可见,两个文件的规定,并没有什么差别啊,都是要求“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,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,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”!
根据烟语君的了解,各地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职业遇到的难题,并不是他们不同意“及时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。”,而是现实操作上,根本没有部门负责解决如何关系转出、待遇取消的问题,出现了管理律师职业入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只负责要转出证明,却无人办理及出具转移关系证明,最终导致了法检退休人员不能律师执业的现实困境。
有十几位法检退休人员,为了搞明白司法通[2021]61号文中规定的,“及时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。”,究竟具体指是什么内容,谁来负责办理,甚至发起了司法诉讼。可见,文件规定的虽然如此,但现实操作的困难程度。
关于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程序,不仅仅是法院、检察院、司法行政机关的事儿,还要涉及组织部门、人事部门、社保部门的管理事项。如果仅是法检司法行政部门出台文件规定,但是缺乏相关部门配合的话,是不是意味着,文件规定的“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出,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”,还是得不到现实执行啊?
可以明确的是,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、政策文件,从来未见要禁止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规定。社会上,很多人反对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,认为应该一刀切的禁止,这种观点烟语君是不赞成的。确实有部分法检离职人员从事司法勾兑活动,但这绝不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、禁止所有人员从事某个行业的理由。就像具有其他从业背景的律师也有不少司法行贿的,难道也应该禁止它们执业,进而是取消律师行业?
综上可见,尽管上海地区的文件没有提到司法通[2021]61号文,但规定的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的程序,还是要求“及时将行政、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,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,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”,这跟司法通[2021]61号文的规定,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啊?那些叫好的,真的是理解明白了吗?
最后想说的是,既然国家正在大力提倡“银发经济”,历来的政策文件也没有禁止退休法检人员从事律师,而现实中却出现了这部分人关系转移、待遇确定无人负责、无法执业的问题,只能说明是政策规定的执行,没有打通执行阶段的“最后一公里”,需要有关部门引起重视、想办法加以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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